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州物流业务调整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州物流业务调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漳州旗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物流”)进行业务调整,将相关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合同及员工调整进入全资孙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按照账面净值的方式进行交易或划转,有利于理顺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和内部资源配置,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集团在码头资源上的优势,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后续的业务运作,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2、本次漳州物流业务调整属于公司资源配置的调整和内部资产转移,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内部业务调整事项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漳州物流业务调整。
二、 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本次新增确认的持有人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和资格条件。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
划新增持有人及职务晋升合伙人获赠份额通过预留份额进行分配事宜,以及取消离职人员的事业合伙人资格和所持全部份额,将被取消份额重新纳入本持事业合伙人股计划的预留股票份额的事宜,亦严格遵循《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
2、公司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有利于完善公司与该部分新增核心管理层之间的薪酬激励结构与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本议案的实施能平稳推动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加快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事宜。
三、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董事意见;
在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就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强化与公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改善和创新薪酬激励结构,完善公司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实现员工、股东的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有利于持续建立、凝聚、壮大一支具备共同价值观的业务骨干和专业人才队伍。
2、《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3、本议案的实施能进一步加快和促进公司的持续和长期稳定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