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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00 沪市 中国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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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00:中国铝业关于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继续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601600:中国铝业关于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继续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继续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鉴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租赁”)前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即将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拟与中铝租赁继续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由中铝租赁向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租、售后回租等业务。协
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协议有效期
内,公司在中铝租赁的融资余额(包括本金、租金、手续费等,下同)将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其中:直租业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15 亿元;售后回租业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发布的相关规定(已于 2019 年起执行),分别列示直租业务及售后回租业务的交易上限金额,并以使用权资产口径进行计算)。

  2.由于中铝租赁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附属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铝租赁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中铝租赁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建平先生、张吉龙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参与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有效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
点,公司在中铝租赁的融资租赁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100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于协议有效期内在中铝租赁的最高融资租赁余额为人民币 14.18 亿元,公司与中铝租赁于 2019-2021 年三个年度的交易实际发生额预计不会超过原制定的上限额度。

  鉴于公司与中铝租赁签订的前述协议即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
拟与中铝租赁继续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由中铝租赁继续向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租、售后回租等业务。融资成本不高于国内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以综合税后 IRR 为准),租金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基准借贷利率确定。若无该等利率,则参考其他主要金融机构相同或相似服务所收取的利率确定。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与中铝租赁签订了附带生效条款的《融资租赁合
作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止。考虑到过往三年融资租赁业务的实际发生额及未来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潜在业务需求,公司调整了与中铝租赁交易额度的上限,即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公司在中铝租赁的融资租赁余额将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其中:直租业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15 亿元;售后回租业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发布的最新规定(已于 2019 年起执行),分别列示直租业务及售后回租业务的交易上限金额,并以使用权资产口径进行计算)。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关于
公司拟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继续签订<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及该交易于2022-2024 年三个年度交易上限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刘建平先生、张吉龙先生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审议通过本议案。

  2.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 601 号(海丰物流园 7 区 2
单元-351)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翔宇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关联关系:中铝租赁为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资本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中铝资本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铝租赁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
民币 832,247.45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642,613.85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9,633.60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 37,982.71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6,316.84 万元。
三、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铝租赁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签订了附带生效条款的《融资租赁合
作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签约双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乙方)

融资租赁主要    乙方以融资租赁类业务的方式为甲方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
内容:          于直租、售后回租等方式。

融资额度:      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甲方从乙方获取的融资余额(含
                本金、租金、手续费等)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其中:直租
                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15 亿元,售后回租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

融资成本:      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成本(含租金、手续费等)不高

                于国内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
                (以综合税后 IRR 为准),租金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
                基准借贷利率确定。若无该等利率,则参考其他主要金融机
                构相同或相似服务所收取的利率确定。

租赁标的物:    租赁标的物应为账面价值不低于融资额度的设备。

支付方式:      根据承租人实际现金流量状况灵活设计。

租赁物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甲方从乙方
                购回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占有、
                使用权属于甲方。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维
                修、维护、保养、检验、修理、更换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税款(乙方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
                税款除外)均由甲方负担。

回购方式: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以不多于人民币 1 元的名义价格及“届
                时现状”留购租赁物。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
                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协议生效及      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并经甲、乙双方有权
期限:          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铝租赁为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融资成本不高于国内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同种类服务的融资成本,且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灵活设计还款方式,放款快速便捷,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而进行的交易,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备查文件:

  1.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
      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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