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有 关 二 零 二 零 年 年 报 的 补 充 公 告
兹提述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
日 期 为 二 零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的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报(「年 报」)。除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之 词 汇 与 年 报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除 年 报 所 载 的 资 料 外,本 公 司 谨 此 根 据 香 港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六 第26段
进 一 步 提 供 以 下 有 关 本 集 团 退 休 金 计 划 的 补 充 资 料。
所 有 本 集 团 的 全 职 员 工 均 按 国 家 政 策 参 与 政 府 制 订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应 按 员 工 薪 酬 比 例
的16%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但 受 新 冠 疫 情 影 响,按 照 国 家 政 策,自 二 零
二 零 年 二 月 至 十 二 月,各 地 政 府 对 企 业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均 给 予 不 同 程
度 的 减 免);同 时,员 工 个 人 亦 按 照 政 府 规 定 的 本 人 薪 酬 的 一 定 比 例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员 工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後,按 月 领 取 基 本 养 老 金。
此 外,按 照 国 家 政 策 及 本 公 司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本 公 司 及 符 合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之 附 属 公 司 建 立 了 企 业 年 金 计 划。企 业 年 金 所 需 费 用 由 企 业 和 员
工 个 人 共 同 缴 纳。员 工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加 入 或 者 不 加 入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团 无 没 收 供 款 可 用 於 扣 减 未 来 年
度 之 应 缴 供 款。於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团 概 无
任 何 界 定 利 益 计 划。
上 述 补 充 资 料 并 不 影 响 年 报 所 载 其 他 资 料。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年 报 的
所 有 其 他 资 料 维 持 不 变。
承 董 事 会 命
中 国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王 军
公 司 秘 书
中 国 北 京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刘建平先生、朱润洲先生、
欧 小 武 先 生 及 蒋 涛 先 生,非 执 行 董 事 张 吉 龙 先 生 及 王 军 先 生,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邱 冠 周 先 生、余 劲 松 先 生 及 陈 远 秀 女 士。
* 仅 供 识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