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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99 沪市 浙文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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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99: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2

601599: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浙文影业    公告编号:2021-065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4 月 29 日分别向控股股东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3,000 万元、6,000 万元,现已归还,但公司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时间分别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9 月 10 日,且公司未
及时披露上述借款行为。

  2、未及时审议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6 月 2 日合计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 3 亿元,
但直至 2021 年 8 月 24 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
购买理财产品行为。

  3、其他事项

  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程序瑕疵、资金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完善、会计基础薄弱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蒋国兴、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邹国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蒋国兴、缪进义、王玲莉、邹国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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