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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99: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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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本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
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或报告工作,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外披露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每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控
审计部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内部
部门)在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监盘被审计对象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上报审计委员
会;

  (五)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和报复。

    第二十条  由于被审计对象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
的,应追究被审计对象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后,
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应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
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部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相关部门及领导。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建议及评价;

  (五)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还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
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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