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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99: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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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
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起草、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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