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00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292,528,73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票价格:3.48 元/股
(二)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310,344 188,999,997.12 6
2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103,448 149,999,999.04 6
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 25,862,068 89,999,996.64 6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413,800 78,000,024.00 6
5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优享 9 号 17,241,379 59,999,998.92 6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 14,655,172 50,999,998.56 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 14,367,816 49,999,999.68 6
基金一五零四一组合
8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12,643,678 43,999,999.44 6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9 UBS AG 12,356,321 42,999,997.08 6
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94,252 39,999,996.96 6
11 陈蓓文 10,919,540 37,999,999.20 6
12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10,057,471 34,999,999.08 6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3 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8,620,689 29,999,997.72 6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20,689 29,999,997.72 6
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20,689 29,999,997.72 6
16 张奇智 8,620,689 29,999,997.72 6
17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8,620,690 30,000,001.20 18
合计 292,528,735 1,017,999,997.80
(三)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 292,528,735 股份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8 个月,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由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股份”、“公司”)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优享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
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四一组合、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UBS AG、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蓓文、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创源通清泉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京科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奇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共 17名特定对象发行 292,528,73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17,999,997.80 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柬埔寨高性能子午胎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2022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2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相关事宜。
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并根据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2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4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股票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股票面值:人民币 1.00 元
4、发行数量:292,528,735 股
5、发行价格:3.48 元/股,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底价 3.27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5.18%
6、募集资金总额:1,017,999,997.80 元
7、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律师费用、验资费用、印花税、股权登记费用):14,604,743.85 元
8、募集资金净额:1,003,395,253.95 元
9、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出具了苏公 W[2023]B01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9 日止,华英证券共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认购指定账户缴存的认购资金共计 1,017,999,997.80 元。
2023 年 3 月 10 日,华英证券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
了认购股款。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苏公 W[2023]B015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止,公司实际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92,528,73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8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017,999,997.80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13,301,886.79 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302,857.06(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3,395,253.9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92,528,735元,新增资本公积人民币 710,866,518.95 元。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3月22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华英证券作为通用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华英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
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除红豆集团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参与本次发行外,其他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