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商城路618号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6.0045亿股。本次公开发行拟采取全部发
发行股数:
行新股的方式,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7.77元
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2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0.0445亿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发行前累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为本行前十
大股东。除桑坦德银行外,联和投资公司、上港集
团、建银投资公司、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
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上海汇鑫投资经营有限
公司和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上述股份。
桑坦德银行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自愿转让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
或自愿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也不
向本行回售所持股份。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
1-1-I
于2017年5月10日前发生,则本承诺将不再有效。
上海徐汇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启润实业
有限公司承诺,从第三方处受让的本行股份,自本
行股东名册就前述股份转让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
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
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兴粮
油公司、上海杨浦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艺维
修技术服务部和上海南升中外企业精品实业有限
公司承诺,参与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并认购本行新
增股份,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
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不超过12个月,则该部分新
增股份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起
锁定36个月;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
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超过12个月,则该部
分新增股份自本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
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本行报告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
化情况,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以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持有本行股份
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参照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
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持有本
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1-1-II
的家庭成员均已经根据上述规定出具锁定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本
行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
个月内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本行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
金[2010]97号)的规定,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
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
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
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
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由本行
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
有股,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
义务。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0月11日
1-1-III
重要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
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IV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
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本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本行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