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
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
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I
目录
释义......1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3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3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4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5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5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10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17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17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23
II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上海银行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募集说明书概览/本募集说明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
书概览/本概览 集说明书概览》
募集说明书 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
集说明书》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发行 指发行人于境内非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200亿元
人民币优先股的行为
本次优先股 指发行人于境内非公开发行的规模不超过200亿
元人民币的优先股
《资本管理办法》 指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章程/公司章程 指发行人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
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
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 指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
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
之间的比率
A股/A股普通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以人民币认
购和交易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合格投资者 指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以购买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投资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发行人审计师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信评级机构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
元/万元/百万元/亿元 指除非文中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万元/百万元
/亿元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上海银行
注册资本 人民币7,805,785,000元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控股股东或实际 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
行业分类 货币金融服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主要产品及服务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 截至2017年9月11日,本行及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的单笔争
仲裁、对外担保 议标的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未取得
等重大事项 生效判决/裁决的诉讼/仲裁案件共32 件,涉及本金金额或争议
金额合计约159,820.98万元。该等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主要
系商业银行在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借款纠纷案件,本行
通过起诉的方式以收回本金等,标的金额占本行2017年6月末
净资产的1.32%。本行已按照相关会计政策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同时,本行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文件,对授信业务开展及
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本行还根据特殊资产经
营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加大特殊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提升资产
保全效率,建立健全风险资产经营机制。
截至2017年9月11日,本行及下属企业作为被告的且单笔
争议标的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取得生效
判决/裁决的诉讼/仲裁案件共4件,涉及本金金额或争议金额合
计约47,835.53万元。该等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
占本行2017年6月末净资产的0.39%,该等案件不会对本行的
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