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东路38 号)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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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39,800 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10 月20 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79,600 万股
境内上市流通股份(A 股)数量: 179,60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全资子公司湖南盛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其他股东湖南红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
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
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A 股
股票在中国境内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
收购该部分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0 年10 月8 日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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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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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报经国务院同意,
本公司设立未满三年可申请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前,
湖南出版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盛力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12 亿股股份,占发行前
股份总数的85.84%;发行完毕并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后其仍对本公司拥有绝对
控制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决策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南出版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湘财教[2010]4 号),在本公司境内
发行A 股并上市后,同意本公司国有股东湖南出版集团、盛力投资、湘投高科
和华菱集团分别将持有的中南传媒不超过3,639.266 万股、191.540 万股、95.770
万股和73.424 万股(按本次发行上限4 亿股的10%计算)划归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持有。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 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则本公司四
家国有股东湖南出版集团、盛力投资、湘投高科和华菱集团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相应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计算。
4.从2008 年春季学期开始,湖南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提供
免费教材。从2008 年春季学期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中小学部分教科书的循
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只对学校进行配备,由学生在本学期使用,学期
结束后归还学校,供下一级学生使用,同时,鼓励地方课程免费教材也实行循环
使用制度。
实行免费教材政策后,由于免费教材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采购条件和程序将
更加严格,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可能挤压本公司教材发行业务的利润空间;
部分免费教材实行循环使用后可能导致中小学部分循环使用教材年度采购量的
下降,而本公司出版的湘版辅课教材属于循环使用教材的范围,因此,尽管湘版
教材在湖南省内和省外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但是教材循环使用仍然会对公司未
来的经营业务产生持续影响。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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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函[2005]15 号),从2008 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在全
国范围推行。本公司是经国家许可、湖南省指定的教材出版和发行单位。教材出
版方面,2008 年至2009 年,湖南省尚未实施教材出版招投标,本公司拥有租
型教材和湘版教材的绝对优势;发行业务方面,2009 年和2010 年,本公司通
过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取得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的发行权。随
着教材出版和发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本公司未来若未能实现在湖南省教材
出版和发行招投标中中标,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6.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
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
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2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 号)以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5 号)等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的所
得税免税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所得税免税额 (元) 131,747,726.73 120,063,073.46 140,409,799.66
利润总额 (元) 487,741,930.61 372,763,297.72 390,469,099.86
所得税免税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27.01% 32.21% 35.9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
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 号),报告期内,本公司享受的增值
税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项目 2009 年 2008 年 2007 年
增值税优惠金额(元) 81,830,938.24 87,688,434.44 86,022,080.83
利润总额 (元) 487,741,930.61 372,763,297.72 390,469,099.86
增值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16.78% 23.52% 22.03%
报告期内,本公司所得税免税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在27.01%以上,增值
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在16.78%以上,税收优惠占本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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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较高,具有行业特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的规定,本公司下属公
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3 年12 月31 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 号),本公司下属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截止日
期为2010 年12 月31 日。
上述优惠政策到期后,本公司将享受的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本公司下属的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湖南省委宣传部核定
数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低于国务院国发[1996]37 号、财税字[1997]95 号、
国发[2000]41 号、国办发[2006]43 号等文件规定的3%费率,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涉及的金额分别为4,074,374.64 元、2,233,650.98 元、
5,549,367.55 元。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委宣传部颁发的《湖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
理办法》(湘财行字[1998]89 号),湖南省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
额上缴省金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据湖南省委宣传部、长沙市天心区地方税
务局有关经办人员说明,湖南省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由湖南省委
宣传部核定征收基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湖南省委宣传部核定的数额向缴费单位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湖南省委宣传部于2010 年3 月4 日出具《关于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
公司等单位文化事业费缴纳情况的函》,认为潇湘晨报社和改制后的湖南潇湘晨
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及发行人下属的其他从事广告业务的公司最近三年根据湖
南省委宣传部核定的数额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存在欠缴的情形。长沙市天
心区地方税务局于2010 年出具《证明》,认为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
不存在欠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形。
本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 年3 月18 日书面
承诺,如果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因上述原因而被有关单位追缴文化事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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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建设费,将由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补偿和处罚责任。发行
人律师认为,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湖南省委宣传部核定的数额缴
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