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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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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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400,000,000股,且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份的
5.23%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646,385,238股,其中A股不超过6,385,361,476
股,H股1,261,023,762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6,385,361,476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1,261,023,762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
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
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
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
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
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
股期限。
本公司股东中信证券、世纪金源、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
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
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
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
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
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
股期限。其中,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同时承诺自持股日
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时,本公司国有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中央汇金
以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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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这些国有股东对转持股份
的禁售义务。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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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价值和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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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承诺自本公司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
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
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本公司股东中信证券、世纪金源、山南金源和上海商言承诺自本公司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
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
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其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期限。山南金源与上海商言同时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
司股份。
本次发行时,本公司国有股东北京国管中心和中央汇金以向社保基金理事会
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根据规定,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这些国有股东对
转持股份的禁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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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北京国管中心的承诺
(1)北京国管中心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有公司
股份。
(2)北京国管中心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北京国管中心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北京国管中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②北京国管中心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北京国管中心将严格遵守北
京国管中心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
违背北京国管中心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北京国管中心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
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如北京国管中心确定减持所
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北京国管中心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北京国管中心
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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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北京国管中心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北京国管中心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披露北京国管中心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北京国管中心方可具体
实施减持。
(8)北京国管中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
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北京国管中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股份,导致北京国管中心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小于5%的,北京国管中心保证
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
(9)北京国管中心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
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0)北京国管中心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2、中央汇金的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中央汇金将严格遵守中央汇
金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中央汇金
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中央汇金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
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在中央汇金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中央汇金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进行。
(3)中央汇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包括《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信证券的承诺
(1)中信证券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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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信证券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中信证券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中信证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②中信证券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
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中信证券将严格遵守中信证
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中信
证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中信证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
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如中信证券确定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中信证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中信证券在3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如中信证券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中信证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