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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1 沪市 春秋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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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1: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1-20

股票简称:春秋航空                                  股票代码:60102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春秋航空”或
“发行人”)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国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春秋国旅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春秋国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秋国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
    除上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正华、张秀智、杨素
英、王煜、王志杰、徐国萍、陈根章、唐芳、沈巍、王刚、吴新宇、陈可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春秋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承诺:春秋国旅所持春秋航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春秋航空股份的,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该股东每年减持数量不超
过其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的20%,同时应低于春秋航空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春秋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交易之日(以下简称“上市日”)起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上市日起三年。本公司上市后,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增持或回购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
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回购义务(以下简称“触发增持/回购义务”):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
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控股股东计划增持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和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
的,则发行人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回购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发行人计划回购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和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
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发行人股票,并且每一有义务回购人员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5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
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①、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3、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回购义务时,应
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发行人董事
会提交发行人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且相关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控股股东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
际履行,则发行人应将与控股股东计划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同时其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控股股东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按照第一条第(1)款第a项履行其增持义务的最低额(即1,000万元)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控股股东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发行人可将与控股股东按照第一条第(1)款第a项履行其增持义务的最低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对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
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发行人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四)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要求,
切实履行本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本预案所述的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本公司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