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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6 沪市 节能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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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6: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601016: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0-104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
知,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以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
事八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八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
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 万元(含 300,000.00 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 40%,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
值发行。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
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上浮比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 条赎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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