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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79: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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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广安爱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组织、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且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自愿性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
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客观、真实和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持续的信息披露。

    1.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披露、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重大事项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完善市场传闻及股价异动的应急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会议与接待。

    1.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2.按时回复投资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的咨询。

    3.定期或出现重大时间时组织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一对一沟通、参观调研、电话会议等活动,与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进行沟通。

    4.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等。
    6.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

    (三)合作与维护。

    1.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沟通,维护好关系。

    2.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舆论导向,必要时安排有针对性的采访、报道。

    3.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中介机构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事项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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