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原则
(一)审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审查、监督职能,强 化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职责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
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内控审计部负责联系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
均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由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及该陈述意见应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相关原件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