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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9:江苏有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4-27

股票简称:江苏有线                                      股票代码:600959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BroadcastingCableInformationNetwork
                           CorporationLimited)
      (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公告日期:2015年4月27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江苏有线”)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1、发行人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无锡广播电视台)、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3)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股东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发行前其余十一家股东泰州广播电视台、镇江市广播电视台、盐城广播电视台、常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广播电视台、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上市前所有股东均承诺就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无锡广播电视台)和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上述股东按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票进行同比例增持。在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上述股东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高于上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
股东具体增持金额和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股东不因不再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无锡广播电视台)和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并声明:1、如果本公司/本单位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公司/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公司/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单位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4、如果本公司/本单位拟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承诺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约束措施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
咎辞职情形外,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本单位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本公司/本单位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本公司/本单位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本单位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本单位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本单位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2、如本公司/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