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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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二街 9 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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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具体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按照本行股东大会
的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本
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存量股的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本行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
发行价格区间,根据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并参考
本行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确定本
次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联信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联信托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国联信
托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国联信托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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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3)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二十四个月,国联信托无减持计划。
(4)若国联信托未履行上述承诺,国联信托所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万新机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万新机械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万新机
械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万新机械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3)减持计划
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
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计划减持无锡农商行股份。
① 减持数量: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计划减持无
锡农商行股份不超过 4,000 万股,减持比例占所持有
无锡农商行总股数的比例为 34.35%,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
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
果万新机械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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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 减持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④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
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
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万新机械未履行上述承诺,万新机械所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兴达尼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兴达尼龙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兴达尼
龙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兴达尼龙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3)减持计划
① 减持数量: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兴达尼龙计划减持无
锡农商行股份比例占所持有无锡农商行总股数的比例
为不超过 20%,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
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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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予以公告。
②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
果兴达尼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 减持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内,兴达尼龙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④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
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
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兴达尼龙未履行上述承诺,兴达尼龙所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无锡建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无锡建发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无锡建
发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无锡建发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3)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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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个月,无锡建发无减持计划。
(4)若无锡建发未履行上述承诺,无锡建发所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晓
平、邵辉、王国东、惠刚、王永忠、皮郁忠、许臻分
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无锡农商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其所持无锡农商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无锡农商行已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
间,无锡农商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
调整。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
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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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财政部[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份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晓平、邵辉、王国东、
惠刚、王永忠、皮郁忠、许臻,以及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层近亲属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7、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
根据财政部[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
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719 人,已有 714 人签署
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
定期不低于 3 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另有 5 人因无法取得联系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8、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 51.12%股份的 29 名股东签订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9、报告期内新增股东承诺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 54 名股东,54 名股东均签
署承诺: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上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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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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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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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 “风险因素”一章全部内容,并
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联信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
联信托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国联信
托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国联信托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3)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国联信托无
减持计划。
(4)若国联信托未履行上述承诺,国联信托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
2、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万新机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