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 166-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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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72,760,227 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63,801,136 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东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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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股东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贵州农金投资有限公司、姚文琴等 23 名自然人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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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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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嘉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嘉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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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法人股东贵阳工投承诺
贵阳工投为公司 5%以上股东,贵阳工投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四)公司法人股东贵州农金、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贵州农金以及姚文琴等 2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 3 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
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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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在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最终确定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公告。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
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且回购股份数不低于本次回购
前公司总股本的 1%;
(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
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上述第 (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回购义务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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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 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
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