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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3 沪市 贵州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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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03:贵州燃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7-11-06

股票简称:贵州燃气                                     股票代码:600903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GasGroupCorporationLtd.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6-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贵州燃气”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嘉投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东嘉投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法人股东贵阳工投承诺

    贵阳工投为公司5%以上股东,贵阳工投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法人股东贵州农金、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贵州农金以及姚文琴等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在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最终确定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公告。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回购股份数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1%;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预案启动条件中所述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最后1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公司回购义务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份

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其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预案启动条件中所述连续20个交

易日中最后1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

计划并开始实施增持。控股股东应将增持股份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

者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