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境外子公司投资及收购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境外子公司投资及收购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认购新股并触发全面要约义务的方式收购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澳优乳业”)股权。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强化公司在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营养食品细分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公司与澳优乳业在供应链、研发、大健康领域、渠道等方面带来良好的协同效应,更好的抓住行业发展契机,实现更好的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境外子公司投资及收购澳优乳业股权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