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潘刚先生、赵成霞女士属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彭和平 纪 韶
蔡元明 石 芳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