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 年制订)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2、关于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和天津市政投资有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3、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并重
新申报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撤回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决定,
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变化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
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郭永清 陆颖莹 许志明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