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会议,本次会议拟审议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2021 年度重新申报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事前审阅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3、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并重
新申报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撤回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申请文
件并重新申报的决定,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变化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结合监管政策、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情况调整发行方案并重新申报。经了解,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定价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郭永清 陆颖莹 许志明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