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法雅商贸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为北京法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雅商贸”)提供延期付款担保, 是基于法雅商贸经营需要,有利于减少法雅商贸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延期付款担保由法雅商贸少数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反担保,总体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法雅商贸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合营公司佛山紫薇港提供借款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关联方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佛山紫薇港经营需要,由佛山紫薇港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佛山紫薇港提供担保的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租赁经营金街购物中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租赁经营金街购物中心事项是基于正常经营活动需要而产生,有利于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公司在北京地区的市场占有率。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涉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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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忠光 夏执东 金馨 王新 刘世安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