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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9:王府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600859:王府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59        证券简称:王府井        编号:临 2021-088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17 号)核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5,250,07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43,079,205.5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5,822,433.87 元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17,256,771.68 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止,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XYZH/2021BJAA11651 号《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已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下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元)

 王府井集团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  0200000729200123652    3,727,012,214.62

                  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

    注 1:以上账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注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隶属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00729200123652,截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3,727,012,214.6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门店数字化转型与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项目、门店优化改造项目、通州文旅区配套商业综合体项目、北京法雅商贸新开店铺建设项目、支付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办理对外支付或划转时,乙方仅对甲方提供的资金支付材料承担形式审查责任。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定期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朱林、王沛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
隶属于乙方,乙方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为该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经办网点。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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