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18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债权公证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3,800 万元人民币(本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系公司对原控股子公
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案件,公司可能对湖北合能燃气
有限公司债务(13,800 万元本金(不包含未定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鄂 01 执 4232 号《执行通知书》。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一: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被执行人四: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与中
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金谷固贷(2019)第 1-1 号)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月利率为 13%。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与金谷信托分别签署担保合同。2019 年 2月 15 日,金谷信托与湖北合能及担保人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出具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2019 年 2 月 18 日,金谷信托向湖北合能发放贷款 141,535,675.00 元。2019
年 9 月 27 日,保证人青岛中天能源代湖北合能向金谷信托提前偿还了3,535,675.00 元贷款本金及 1,164,325.00 元贷款利息,剩余存量贷款本金金额为 13,800 万元。
2020 年 6 月,因不能按期偿还上述贷款,湖北合能及各担保方与金谷信托
签署补充协议,将贷款总期限变更为 24 个月,同时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三)执行情况
金谷信托与湖北合能及各担保方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1)京方圆执字第 117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金谷信托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
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登记立案。现依照相关法
律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京方圆执字第 117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执行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系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提供责任担保案件,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