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
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
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2021]157 号),因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不正确、应收债权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预计负债计提不足、合并范围不正确,责令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修正并披露相关年度报告,并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重新审计,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C-0059 号);对 2020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C-0060 号)《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度的财务报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做出如下说明:
一、监事会尊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与健康发展,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特此说明!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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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字:
李春梅 胡文博 沈宇健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