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
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57号),因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不正确、应收债权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预计负债计提不足、合并范围不正确,责令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修正并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本公司已对此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之签字页)
董事签字:
雷鹏国 黄杰 张涛
林大湑 刘道贵 孔鑫明
亢韦 刘信光 卢申林/SHENGLIN LU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