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856 沪市 退市中天


首页 公告 600856: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交所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问询函的法律专项核查意见

600856: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交所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问询函的法律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600856: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交所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问询函的法律专项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
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168 号朗琴国际 A 座 1608A

  电话:(8610)82650170  传真:(8610)82656190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
                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海证券交易
所监管二部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
份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825 号,“《问询函》”)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保证: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或电子数据,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或电子数据的,均与原件一致、相符,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3、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直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注问题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5、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问询函》所涉的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问询函》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就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涉的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二、前期公告显示,公司存在大额违规担保未解决,截止 2021年9 月29 日,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9 亿元。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未能消除损害同时也未作出解决安排。同时权益变动报告书显
示,诚森集团2018-2019 年连续亏损,2020 年仅盈利 159.91 万元,同时 2020 年期
末资产负债率高达96.35%,公开资料显示其全资子公司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请你公司及诚森集团补充披露:律师出具意见,对于控制权问题说清楚(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未解决是否可以转让)。

    本所律师核查并回复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一、因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财富-成长 434 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财富-成长434 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统称为“中原信托”)项下债务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违约,中原信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原信托项下质押物即中天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 126,622,951 股股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标的股份。2019 年 8月 20 日,中原信托作为申请执行人决定参加上述拍卖并以起拍价竞得中天资产持有的上市公司 126,622,95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27%)。

  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中原信托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26,622,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2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0 时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股东邓天洲持有公司 2,600 万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00 万股、限售流通股 600 万股),中原信托以最高应价 60,320,000 元竞得拍卖标的
“邓天洲持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600 万股”。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原信托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本次司法拍卖涉及的 2,600 万股股份,已成功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过入方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财富-成长 434 期-中天能源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中原信托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52,622,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17%。

  综上,中原信托现持有的上市公司 152,622,951 股股份均为司法拍卖取得,并得协议受让取得,因此,本次股份取得不存在“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动转让控制权的情形”。

  二、2021 年 10 月 24 日,中原信托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52,622,951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17%)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诚森集团行使。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现有成员共 9 名(包括 6 名非独立
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其中中原信托和诚森集团先后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共6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具体情况为:中原信托提名的董事为 4 名,包括 2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诚森集团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为 2 名。且中原信托提名的 2 名非独立董事已出具声明,将在中天能源董事会中与诚森集团推荐的非独立董事保持一致意见。此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诚森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付小铜先生。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原信托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司法拍卖过户取得,后诚森集团因接受表决权委托且中原信托和诚森集团先后提名并当选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情况下,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控制权变更,不存在“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动转让控制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问询函》问题三、公司当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请中原信托补充披露上述表决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减持股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并回复如下: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减持股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表决权(即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外,公司股东还享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收益权,以及质询权、建议权、知情权、查询权、处分权等股东权利。

  诚森集团有限公司(“诚森集团”)与中原信托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签署
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中原信托将持有的上市公司152,622,951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17%)对应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
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诚森集团行使,诚森集团作为委托股份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期限内,中原信托通过转让等方式部分或全部减持委托股份的,则完成转让的部分自动解除委托关系,中原信托持有的余下股份亦应遵守该协议之约定;且双方确认:中原信托按照该协议约定委托诚森集团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事项外,中原信托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仍由中原信托行使。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原信托已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52,622,95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诚森集团行使。截止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仍为中原信托,拥有上市公司 152,622,951 股股份的所有权(持股比例为 11.17%)。本次表决权委托并不影响中原信托的股东身份,中原信托仍为上市公司股东,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并未减少且未丧失所有权,且股东义务亦由中原信托继续承担。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减持。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本专项核查意见“一、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减持股份”所述,中原信托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对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因此不存在中原信托在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构成股份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蓝晓东________________                  朱文会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杨燕清_________________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