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 2021-087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 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
上诉人)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宽”)。
涉案的金额:股权转让价款 24,000,000 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结果,深圳长宽负有对
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4,000,000 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的义务(违约金
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起
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该诉讼对公
司损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 9 日,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1)深圳长宽向黄兴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1,440 万元,向李粤相支付股权转让款 960 万元;(2)向李粤相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3)深圳长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2、事实与理由
深圳长宽于 2014 年 7 月 4 日与黄兴华、李粤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8,000 万元受让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物联”)100%
的股权。2014 年 7 月至 10 月,原告与被告就交接目标公司的用户信息、机房数
量、城网及接入光纤距离等进行确认和验收。2015 年 2 月,深圳长宽向两原告发出《律师函》,称两原告存在欺诈的嫌疑,应退回股权转让款等。
3、诉讼判决情况
2015 年 4 月 15 日,深圳长宽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1)
撤销深圳长宽与黄兴华、李粤相签订的《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2)请求黄兴华返还深圳长宽股权转让款 3,360 万元,李粤相返还股权转让款 2,240 万元;(3)请求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长宽支付利息损失670,756 元;(4)黄兴华、李粤相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5)黄兴华、李粤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5 年 6 月 1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本案恢复诉
讼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对本案的本、反诉讼进
行了一审合并审理。2018 年 12 月 4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
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深圳长宽向黄兴华支付股权转让款 14,400,000 元;(2)深圳长宽向李粤相支付股权转让款 9,600,000 元;
(3)深圳长宽向李粤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计算违约
金计至付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黄兴华、李粤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深圳长宽全部反诉请求。
2018 年 12 月 18 日,深圳长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2)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黄兴华股权转让款 14,400,000 元;(3)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李粤相股权转让款 9,600,000 元;(4)改判深圳长宽不支付李粤相逾期违
约金(自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8 月 15 日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计算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5)撤销深圳长宽与黄兴华、李粤相所签订的《深圳市神州物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6)黄兴华、李粤相返还深圳长宽已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56,000,000 元,其中黄兴华返还 33,600,000 元,李粤相返还 22,400,000 元;(7)
黄兴华、李粤相向深圳长宽承担缔约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即深圳长宽支付利息
损失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 24,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24 日止;以 1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20 日止;以 16,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起暂计至付清全部款
项之日止);(8)黄兴华、李粤相对上述应支付给深圳长宽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黄兴华、李粤相承担本案所有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等。
2019 年 5 月 30 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0 年 12 月 2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 民终 3301 号”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21 年 1 月 27 日,深圳长宽收到“(2021)粤 0305 执 1623 号”号《执行
裁定书》,法院裁定深圳长宽履行支付义务。就此案件,深圳长宽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及 6 个一般户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 130,077.41 元。目前,法院已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转 1,132,769.71 元。
二、再审情况
深圳长宽认为前述判决及裁定在事实认定、违约金计算及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终 3301 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黄兴华、李粤相的全部诉讼请求;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黄兴华、李粤相承担。
该再审申请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编号为(2021)粤民申 470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长宽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0 年度就本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33,373,808 元,鉴于目前深圳长
宽尚未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价款 24,000,000 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以24,000,000元为基数按 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结果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具体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