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0-29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9 月1 日(星期三)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0 年9 月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东大名路815 号高阳商务中心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陆申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参加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9 人,代表股份数755,547,784 股,占公司总股2
本的69.74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 人,代表股份数
737,176,7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4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数18,371,0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57%,出
席股份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
有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一)《关于以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
式引入上实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香港子公司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为公司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公司以控股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
式引入上实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香港子公司上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为689,566,04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63.65%;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4 元/股,共计人民币
5,130,371,404.56 元(将根据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最终确定);本次
转让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同意754,151,5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152%;反对
680,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901%;弃权715,496 股,占
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947%。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二条增加第三款:3
公司经商务部批准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商务部
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
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第七条
原文: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改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
须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关)、商务部(或有权的商务部门)批准,须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豁免因本次股份转让所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且对《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如未获得前述任一批准或未通过前述任一审核,
本议案失效。
同意753,935,3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866%;反对
688,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911%;弃权924,2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1223%。
(三)《关于撤销2009 年<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鉴于自2010 年第二季度以来,国内有关房地产行业政策发生了
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也已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公司撤销
2009 年11 月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同意753,847,2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7749%;反对
813,2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887,304 股,占
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1175%。4
(四)《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2010 年度项目投资权限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2010 年度新增项目投资权限为(同时
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以价高者为准)总额不超过35 亿元人民
币,在上述投资总额范围内,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即可生效执行。
同意754,193,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208%;反对
975,3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1291%;弃权378,704 股,占
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5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徐晨、朱玉婷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意见为: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