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29号文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发行人”、“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371,178,91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以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均胜电子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均胜电子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均胜电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现将本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0 年 10 月 12 日。
发行人、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1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3.4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发行底价为 18.77 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30,821,559 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 号)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371,178,919 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JPMorgan ChaseBank, NationalAssociation、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邹瀚枢共计 9 名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992.49 元,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3,565,317.48 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2,500,000,000.00 元,亦不超过募投项目总投资。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数量、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证券发行涉及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1、2020 年 8 月 10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通过。
2、2020 年 8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 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过程
(一)发行人询价情况
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向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中符合相关条件的 122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送达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前
述 122 名投资者包括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 20 大非关联股东;27 家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14 家证券公司;10 家保险公司;55 家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除上述 122 名投资者外,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期间,共
有 15 名符合条件的新增投资者“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投保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WellingtonManagement、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高新炜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Segantii Asia Pacific Equity Multi-Strategy Fund、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Athos Capital、Marshall Wace Asset Management、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邹瀚枢”表达了认购意向。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新增投资者送达了《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共计向 137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发行人律师见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均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本制作。《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安排和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等事项的操作规则。《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数量;认购对象同意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情况
2020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8:30-11:30,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全程见证
下,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9 名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上述 9 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
有效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询价机构名称 申购价格(人 申购金额(人 应缴履约保证金 实缴履约保证金
号 民币元/股) 民币万元) (人民币万元) (人民币万元)
21 8,000
1 诺德基金管理有 20.55 12,000 - -
限公司
20.41 15,200
嘉实基金管理有 22.1 16,600
2 限公司 - -
20.2 35,100
JPMorgan Chase 21.06 18,700
3 Bank, National 20.33 36,500 750 750
Association 19.54 53,200
深圳市晨钟资产 23 7,500
4 管理有限责任公 22.3 7,500 750 750
司 21.11 7,500
上海高毅资产管 20.11 76,000
5 理合伙企业(有限 750 750
合伙) 19.11 95,000
6 邹瀚枢 19.5 7,500 750 750
7 中信建投证券股 20.6 15,000 750 750
份有限公司
8 中国人寿资产管 20.9 32,000 750 750
理有限公司
9 阳光资产管理股 20.91 8,000 750 750
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2:00,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 7 家投资者均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保证金。9 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材料。上述 9 家投资者的申报均为符合认购邀请书规定条件的有效申报。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所有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清单,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本次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三)定价和配售过程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即 18.77 元/股)上向目标投资者进行询价,并对全
部报价进行簿记建档后,将全部认购对象的有效申购价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以不超过三十五名认购对象有效申购股数总和不超过 371,178,919 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最低价格为发行价格;若认购对象不足三十五名,其全部有效申购金额相加不足 25,000 万元且有效申购股数总和不超过 371,178,919 股,则在将所有有效申购价格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后,最后一名认购对象的申购价格即为发行价格。
配售的认购优先原则,依次按申购价格优先、申购数量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发行对象。对于申购价格、认购金额均相同的认购对象,按照时间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