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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3:东阳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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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拟向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出售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26,200,000 股内资股,向香港东阳光销售有限公司出售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26,200,000 股 H 股“全流通”股份,合计占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数量的 51.41%(下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方案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减少公司关联交易。

  2、《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同意后即可实施。

  3、公司已经聘请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依据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对应市值、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前次重组收购作价以及标的公司分红情况,由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公司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降低经营业绩的不确定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由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被担保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付海亮                覃继伟                  谢娟

                                                  202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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