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671 沪市 ST目药


首页 公告 60067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60067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600671: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编号:临 2021-015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新华瑞”)与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共
        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永新华瑞与青岛共享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有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安排。

       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有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计划
        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处置上
        市公司股权的计划,也无可执行的其它增持计划。

  2021 年 3 月 26 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天目药业”)获悉,公司股东永新华瑞与青岛共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持有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天目药业”)25,000,000 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53%,乙方持有上市公司4,000,028 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共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通过相同的意思表示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协议各方如出现协商后未能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仍应采取一致行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少的一方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4.如有必要,乙方可以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备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协议各方共同承诺,采用一致行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增(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各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不可撤销。

  (三)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1.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协议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2.除非法律规定及双方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3.乙方同意授权甲方签署后续权益变动相关文件。

  (四)一致行动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五)其他

  1、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上市公司报备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 2021 年 3 月 26 日,永新华瑞持有公司股份 25,0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20.53%,青岛共享持有公司股份4,000,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8%,原第一大股东青岛汇隆华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汇隆华泽”)持有公司股份 26,799,460、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1%。永新华瑞与青岛共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9,000,028 股、占公司总股东的 23.81%,公司第一大股东由青岛汇隆华泽变更为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共享。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后,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就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明确提出调整计划或方案,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后,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权益变动后,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合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处置上市公司股权的计划,也无可执行的其它增持计划。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2、永新华瑞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共享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完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编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