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 目药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342,523.9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
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一
审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就本担保事
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将从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新华瑞”)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款项中进行扣除。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 2024年 3 月 11 日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屯溪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 1002 民初 70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潘建德
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公司时任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
风原生”)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员工潘建德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69 万元,期限 6 个月,月利率
2%,利息按月支付。本次借款由公司提供担保。清风原生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向
天目药业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出具说明,要求黄山天目代为偿还该笔借款。根据
要求,黄山天目于 2020 年 9 月代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归还 2018 年 8 月 17 日向
潘建德所借 169 万元借款本金,未支付利息。
2018 年 11 月 23 日,潘建德与清风原生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长城影视向潘建德借款 12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共计 2 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 2 分。由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长城影视分别于 2019 年 9 月、2019 年 10 月、2020 年 4 月偿还潘建德借款本金
120 万元,未支付利息。
上述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违规担保。
2023 年 4 月 19 日,永新华瑞针对潘建德给清风原生借款人民币 169 万元、
长城影视借款人民币 120 万元产生的利息 111.87 万元,为解决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作出如下承诺:“1、贵司对潘建德的民事诉讼追偿程序,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败诉,贵司无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则我司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违规担保产生的全部利息支付于贵司;2、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胜诉,责司有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且最终潘建德予以偿还,则我司不将支付违规担保利息。”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出具的《永新华瑞关于杭州天目山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
函”),永新华瑞承诺:“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前将上述违规担保形成的利息
111.87 万元打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账户。”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8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号)。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永新华瑞支付的上述承诺函款项 111.87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事项清偿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65 号)。
同日,根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对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结论:天目药业对潘建德借款的违规担保属于无效担保,天目药业对上述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潘建德借款 169 万、120 万所产生的利息合计 111.87 万元,为解决天目药业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也已打入天目药业账户。故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原告借款利息 670,397.86 元;保全费 4430
元、律师费 4000 元、担保保险费 65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65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 1002 民初 700
号),该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建德赔偿款 342,523.93 元;
二、驳回原告潘建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80 元,由原告潘建德负担 2648 元,由被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273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根据法院判定,公司就本担保事项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公司将从永新华瑞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款项中进行扣除。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