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0-01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权司法拍卖如最终部分或全部成交,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
本次拍卖尚在公示阶段,是否最终成交受到价格等因素影响,后续还将
涉及竞拍、法院出具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目前尚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该事项目前尚未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
重大影响。
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资金占用 2,460 万元及为关联方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 1,430万元诉讼事项,截止目前,
长城集团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
项。长城集团、长城影视应当尽快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通
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 2020 年4 月 2 日发布公告,将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所持有公司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一、拍卖股份的基本情况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受理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与长城集团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2019 年 8月 14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7)。
根据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公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吴证券与被执行人长城集团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巳经生效的(2019)苏 05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迄今未履行。
该案诉讼过程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9)苏 05 执保 41 号,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首先冻结了被执行人长城集团持有的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质押的天目药业 2500 万股的股票。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股票,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之债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长城集团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 2500 万股。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0 年 5 月 7 日 10 时至 2020 年 5 月 8 日 10 时止在阿里巴
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sf.taobao.com)对被执行人长城集团持有公司2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方式进行拍卖。
2、拍卖标的:本次拍卖分为 5 个标的物,每个标的物 5,000,000 股,合计
为 25,000,000 股。
3、竞拍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本次拍卖为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2020
年 5 月 7 日 10 时至 2020 年 5 月 8 日 10 时止。
4、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符合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5、拍卖方式及保留价、起拍价: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500 万股起拍价为 6,500 万元),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 7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降低起拍价,但降低的数额不会超过前次起拍价的 20%。
6、截至本公告日,长城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30,181,81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4.78%;本次被拍卖的股份合计 2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3%,占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 82.83%。
二、风险提示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该事项目前尚未有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司法拍卖如最终部分或全部成交,将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法院出具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拍卖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资金占用2,460万元及为关联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1,430万元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截止目前,长城集团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尽快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将积极敦促长城集团和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