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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3 沪市 申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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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2-32 号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2 月 9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沈阳中院提交
《关于变更华晨集团清算组成员并商请指定为管理人的函》,对清算组进行调整,并请求指定为管理人,沈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可行,并指定调整后的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 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
企业管理人。沈阳中院就上述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
息网发布(2020)辽 01 破 21-8 号《决定书》。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辽宁华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尚须经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生效,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将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曾陆续披露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简称“华晨集团”)重整相关进展。2020 年 11 月 2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
称“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案件;2021 年 3 月 3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
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 年 9 月 7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
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2 月 2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
交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6 月 3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华晨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辽宁正
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正国”)、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和业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业乔集团”)四方共同签署了《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之投资协议(申华控股股权相关资产)》,业乔集团拟以现金人民币643,657,456 元受让华晨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 22.93%的股权;2022 年
6 月 2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向沈阳中院提交《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
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22 年 6 月 8

日,沈阳中院公告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
息网召开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
案)》进行表决。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将
上述债权人会议表决截止时间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 18 时。2022 年 7 月 20 日,《重
整计划(草案)》未获得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详见公司临 2020-45 号、2021-01、06、39、43 号、2022-15、20、21、25、27 号公告)

    一、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告知 2022 年 12 月 10
日,沈阳中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0)辽 01 破 21-8 号《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1 年 3 月 3 日,本院根据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
定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物流(辽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同日,沈阳中院依法指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
2022 年 12 月 9 日,原推荐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沈阳中院
提交《关于变更华晨集团清算组成员并商请指定为管理人的函》,对清算组进行调整,并请求指定为管理人,沈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调整后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

  清算组组成为:组长由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松林担任,副组长由沈阳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项洪峰、沈阳市国资委副主任胡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担任,组员包括沈阳市发改委工业处二级调研员章永康、沈阳市工信局汽车产业处副处长史德祥、沈阳市公安局情报科科长宋祥涛、沈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汤岳成、沈阳市审计局企业与金融审计处处长翟鸿鹰、沈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副处长佟彧、沈阳市金融发展局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边朝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元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居全。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辽宁华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尚须经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生效,因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将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将持续关注间接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辽 01 破 21-8 号)。

  特此公告。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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