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获准豁免要约收购"时装股份"股票义务的公告
一、本公司于2000年7月11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0)159号《关于同意豁免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时装股份"股票义务的函》。中国证监会的批件中称:"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时装股份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时装股份50%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同时指出:"今后你公司或增持时装股份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时装股份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或持有时装股份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时装股份上市流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义务。"
二、本公司董事会于今年曾两次决定拟受让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时装股份"50%国家股股权。其中:1月7日决定拟受让28%的股权,3月14日决定拟继续受让22%的股权。已于1月8日和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向投资者作了披露。2000年6月27日在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司受让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时装股份"50%国家股股权的议案。公司已于2000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向投资者作了披露。财政部已于2000年5月23日,出具财管字(2000)215号文批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经转让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受让"时装股份"50%股权的每股价格为"时装股份"1999年末每股净资产值2.01元。上述情况公司于2000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已作了详细的披露。
三、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股权转让作如下声明:
1、本公司承诺对受让的"时装股份"股权,在受让后三年之内不进行转让。
2、本公司作为受让方不存在受托行使"时装股份"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报告》等及有关材料的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时装股份"已流通的股份,也未买卖"时装股份"已流通的股份。
4、本公司收购"时装股份"股权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
5、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已对公司本次股权受让出具沪一律(2000)法字第6号法律意见书。(附后)
四、本公司已于2000年7月13日与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共受让华联(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时装股份"的股权51425082股,占"时装股份"总股本50%,每股转让价2.01元,在签约后一个月内以现金结付。公司将在二个月内办妥股权交割手续,交割完成后立即公告。
上海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