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4年11月26日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
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董事
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显示器件制 般项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 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 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非 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碳减排、碳转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
动) 测;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温室气体
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制
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余热
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
发;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热力生产
和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暖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股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
修订前 修订后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会计凭证;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