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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及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2

60061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及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1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进展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均达成调解协议并进入执行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于三起案件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 28,138,465.78 元(租金)、16,962,975.96
      元(租金)、16,962,975.96 元(租金),合计 62,064,417.70 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三起案件均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三起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 年 10 月 15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
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30),披露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因与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润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9 号)纠纷涉及诉讼事项。

  2020 年 1 月 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达成调解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披露了 2019 年 12 月 27 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简称“合肥中院”)主持调解,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9 号)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合肥中院对诉讼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民事调解书》([2019]皖 01 民初 1820 号)。

  近期,公司获知: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9
号)纠纷,合肥中院于 2020 年 7 月 6 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 01 执 700 号)、

2021 年 1 月 7 日签发《执行裁定书》([2020]皖 01 执 700 号之九),因被执行人(被
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2019]皖 01 民初 1820 号)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作出系列裁定。同时获知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德润租赁另外两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号),两起案件各方当事人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简称“蜀山法院”)主
持调解,均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蜀山法院对两起案件各方当事人
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民事调解书》([2020]皖 0104 民初 2392 号、2393号),目前两起案件蜀山法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20]皖 0104民初 2392 号、2393 号)依法立案执行。现将上述三起案件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9 号)纠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0 月 16 日,原告德润租赁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
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 36 个月。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之后原告与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因被告洛阳鹏起没有按约定计划支付租金,原告将四名被告诉至合肥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30)。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20 年 7 月 6 日,合肥中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9]皖
01 民初 1820 号),向被执行人(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皖 01 执 700
号),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民事调解书》([2019]皖 01 民初 1820 号)确定的义务,合肥中院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签发《执行裁定书》([2020]皖 01 执 700 号之九),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对洛阳鹏起的租赁物和抵押设备予以查封。

  2、被执行人洛阳鹏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三年。

  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第 0030 号)纠
  纷

  关于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分别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 号的两起诉讼,涉案金额、案件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均相同,故将两起案件情况合并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0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编号为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融资租赁合同》(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 号《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通过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被告洛阳鹏起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洛阳鹏起使用,租赁期限 36 个月。合同还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洛阳鹏起租赁期内只有使用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原告,除原告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租金共分 12期,每 3 个月偿还一期,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六点五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洛阳鹏起在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号《融资租赁合同》(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 2000 万元购买了被告洛阳鹏起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洛阳鹏起使用。

  2018 年 10 月 16 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四期租金发生逾期,原告其后诉至
法院,后经与被告协商,原告撤回了起诉。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签订了德润补(2017) 第 0028 号《补充协议》(德润补(2017) 第 0030 号《补充协
议》),约定对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融资租赁合同》(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进行调整,将第四期租金的金额减少为 260155.11 元,以后每期的支付金额等亦作相应调整,同时约定因前次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及《补充协议》生效前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由洛阳鹏起于 2019年 5 月 16 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出具承诺函,对变更后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诺对《补充协议》约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还于 2019 年 1 月 7 日签订了徳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
0028 号《抵押合同》(徳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 0030 号),被告洛阳鹏起将其所有的一批设备抵押给原告,对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徳润补(2017)第 0028 号《补充协议》(徳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 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徳润补(2017)第 0030 号《补充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继续履行中,根据调整后的租金偿还计划表被告第五、六、七期租金到期均未支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 3 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洛阳鹏起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鹏起还应承担抵押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 16962975.96 元,并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715137.14 元(合计按 24%/年的标准分段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其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按 24%/年的标准以租金 16962975.96 元为基数计算至全部租金付清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50000 元及财
产保全保险费 1211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洛阳鹏起所有的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 0028 号《抵押合同》(德润融法抵合字[2017]第 0030 号《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原告上述全部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本案诉前保全费 5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情况

  2020 年 3 月 19 日,经蜀山法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被告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30 号),同日蜀山法院对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
协议予以确认并签发(2020)皖 0104 民初 2392 号《民事调解书》([2020]皖 0104 民
初 2392 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洛阳鹏起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前分八期向德润租赁支付 18767002.05 元,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前支付完毕。

  2、若被告洛阳鹏起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意一条付款义务,则应立即支
付德润租赁租金 18703892.05 元,并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4 日起按照年
利率15%支付至租金清偿完毕时止的违约金,同时支付名义货价 1000 元、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2110 元。

  3、*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洛阳鹏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德润租赁对被告洛阳鹏起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本案案件受理费 134402 元,减半收取计 672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洛阳
鹏起、*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承担。

    (四)案件执行情况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编号:德润融租合字[2017]第 0028 号)案,
蜀山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6 日签发《执行通知书》([2020]皖 0104 执 3700 号):因
蜀山法院作出的(2020)皖 0104 民初 2392 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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