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98,358,976.24 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3 月 11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
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湘 10 民初 16 号)、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简称“建设银行资兴支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或“郴州丰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文法
第四被告:崔改
第五被告:曹亮发
第六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20 年 9 月 3 日期间,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共签订十六笔《人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分别借款 580 万元、3,000 万元、2,500
万元、2,000 万元、2,500 万元、2,500 万元、3,400 万元、1,900 万元、3,000 万元、
3,200 万元、1,200 万元、3,780 万元、4,050 万元、2,100 万元、1,890 万元、2,600
万元,贷款期限 1 年,原告依约发放十六笔贷款共计 40,200 万元。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
位于公司内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资兴市不动产权第0007897号、0007898
号)为丰越环保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
限额为人民币 800,000 元整。2018 年 12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就该抵押合同
的债权确定期间变更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
原告与被告曹亮发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
约定以其名下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 00081547 号)为丰越
环保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
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00,000 元整。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浮动抵押)》,
约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设定浮动抵押,为丰越环保在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
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45,000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ST 鹏起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ST 鹏
起对丰越环保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曹亮发、向敏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曹亮发、向敏对丰越环保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期间与原告
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整。
原告与被告曹文法、崔改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曹文法、崔改对丰越环保在 2017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期间与原告
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49,500 万元整。
截止 2021 年 1 月 15 日,上述 16 笔贷款中 8 笔共计 20800 万元已经到期,原告
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已宣布未到期的贷款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提前到期,要求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
但丰越环保未予偿还。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98,358,976. 24 元及利息
3,230,249.07 元,本息合计 401,589,225.31 元。
2、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资兴市不动产权第 0007897 号、0007898 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00,000 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曹亮发所有的产权证书号为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 00081547 号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 900,000 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 45,000 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被告*ST 鹏起在人民币 50,0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曹文法、崔改在人民币 49,5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曹亮发、向敏在人民币 50,0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丰越环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定情况
据郴州中院于 2021 年 2 月 9 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财保 2 号)
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资兴支行向郴州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郴州中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越环保、*ST 鹏起、曹文法、崔改、曹亮发、向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424500000 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本案涉及公司为丰越环保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期间与原告
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整。上述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
司于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年
度融资担保额度。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3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 10 民初 16 号)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财保 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