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1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收到湖
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1]湘 0111 民初 1768 号)、《民事
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801002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2,000 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 日,贷款利率为 10%,按季结息。根据合同第 2. 3.1 款之
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第 2.3.2 款约定,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合同第八条“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借款发生欠息或交叉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172,223.6 元(以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计算)、
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罚息 3,133,358.4 元(以本金 2,000 万元
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复利227,065.06
元(以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5%计算,按季结息)、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
之日期间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的标准计算)及复利(以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5%的标准计算,按季结息)、律师费 99,9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愿意为
实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未超出公司 2019 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9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