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1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与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4800 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审理结束,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发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涉及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简称“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未超出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 2019 年年度担保额度。本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第一被告: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 张朋起
第四被告:宋雪云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9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为洛
阳鹏起发放了流动资金借款 4800 万元,实行浮动利率,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确定,暂为 6.525%,还款方式为按半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日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未按合同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百
分之伍拾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原告有权计收复利。
2019 年 8 月 22 日,*ST 鹏起、张朋起、宋雪云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自愿为洛阳鹏起与原告主债权最高余额 8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各项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洛阳鹏起提供了借款人民币 4800 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洛阳鹏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洛阳鹏起偿还原告主债务本金 4800 万元、期内利息 3175500 元、罚
息 1083150 元(暂截止至 2020 年 12 月 2 日)、复利。(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
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
三、诉讼判决
2020 年 12 月 29 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签发《民事判决书》([2020]
豫 0311 民初 8579 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 47999900 元;
2、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期内利息 3175500 元及复利;
3、被告洛阳鹏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借款逾期的罚息;
4、被告*ST 鹏起、宋雪云、张朋起对被告洛阳鹏起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80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鹏起追偿;
5、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洛阳鹏起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已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
2、《应诉通知书》([2020]豫 0311 民初 8579 号)
3、《民事判决书》([2020]豫 0311 民初 857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