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股 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债券代码:188742 债券简称:21 大众 01
188985 21 大众 02
115078 23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以此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 1992 年 5 月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 433 公司 1992 年 5 月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 433
号]文及[沪外资委批字(92)第 563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 号]文及[沪外资委批字(92)第 563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
改制成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6 月 2 日,公 改制成为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6 月 2 日,公
司正式成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司正式成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企股沪总字第 019006 号(市局) 营业执照号码:企股沪总字第 019006 号(市局)
1994 年 7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公司对 1994 年 7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公司对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16596U。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 12 楼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 12 楼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 22 楼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龙腾大道 2121 号众腾大厦 1 号楼 11 楼
邮 编:200235 邮 编:200232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监事、首席执行官(CEO)、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
进行。 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相关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六)项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具体实 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或董
施方案。 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之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有理由认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五)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有理由认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东或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为公司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实际控制人,因此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以任何理由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以任离职的,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除非 何理由离职的,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
离职人员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 除非离职人员本人书面放弃该项权利。
对于董事会认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东或一致行动人 对于董事会认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该单独或 行动人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可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该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对该等认定持有异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对该等认的,应当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 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若无证据证明
则董事会认定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