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5 证券简称:汇通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2-023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
司”)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曹家渡街道办事
处”)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
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661 弄 30 号 6
室房屋买卖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将公司第一化工机械厂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661 弄 30 号 6 室的房产转让
给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998 万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达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
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 号文)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
标准。
3、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与曹家渡街道办事处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上海汇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万
航渡路 661 弄 30 号 6 室房屋买卖合同之补充合同》,将公司第一化工机械厂位于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661 弄 30 号 6 室的房产转让给曹家渡街道办事处。本次
交易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998 万元整。公司与受让方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
(二)程序履行情况
201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出售资
产事项,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预计将产生 600 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超过我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第 9.3 条的规定,上述
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于公司目前尚处于转型期,净利润较低,2011 年
每股收益仅为 0.04 元,低于每股收益 0.05 元的标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9.6 条的规定,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将本次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处房地产为仓储,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本次出售将有助于公司盘活资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无不良影响。将增强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公司对上述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价格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汇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 328 号)
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合同条款公平、合理。
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曹家渡街道办事处,是上海市静安
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为:00244133—6,属于机关法人,受静
安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
能。
合同对方当事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与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
的尽职调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房产为公司第一化工机械厂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61
弄30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静字第2012第002346号。建
筑面积316.13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
2、本次出售的房产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报告》
(沪众评报字〔2012〕第328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12年8月31日,上述房产帐
面原值为848,323.80元,帐面净值830,333.33元,在评估基准日上述房产评估值
为8,217,400.00元,评估增值7,387,100.00元,增值率889.66%。
3、本次出售的房产为仓储,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该房地产的出售将不会影
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4、本次出售的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重大
争议、 诉讼或仲裁事项,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四、合同主要条款
1、双方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为 9,980,000.00 元, (大写):
玖佰玖拾捌万元正 。
2、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于签订该房屋意向书之日支付我公司人民币
1,000,000.00 元作为意向金;于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向
我公司支付售房款达到总房款的 80%,计人民币 7,984,000.00 元(包括上述支
付的意向金);我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曹家渡街道办事
处进行验收交接,并签定《房屋交接书》,当日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向我公司支付
最后一笔售房款为总房款的 20%,计人民币 1,996,000.00 元。
3、本合同下的税费各自承担。
4、协议生效条件。协议签署后,本合同自我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产权过户。在 2012 年 10 月 30 日前我公司将房屋交付后 2 天内,双方共
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6、履约风险。由于我公司在该房产过户前已经收到全部价款,且曹家渡街
道办事处为政府派出机构,机关法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因此对方不存在履
约风险。
五、出售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预计获得的收益约为 600 万元,将改善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该处房地产为仓储,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盘活资产,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