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4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 于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2 月 11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
出(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
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月 14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69 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 7月9日上午8 时30分在全国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中孚
实业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全
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表,并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采取线上网络投票、线下纸质投票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债权人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投票,具体表决结果管理人将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及时进行披露。
二、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结果
(一)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2021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听取了管理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介绍,并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 1,230,936,104 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
62.7636%;同意 1,230,624,40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
反对 308,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3,70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表决结果已超过与会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二)律师见证意见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说明
管理人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正式启动公司债权申报
登记和审查工作,截至目前,已有 567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总金额约人民币 166.99 亿元。
中孚实业重整案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四、风险提示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 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 13.4.14 条第(六)项的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