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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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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1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2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7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纪律......9
第七章 附则 ......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第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年度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通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审议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本年度中期报告和相关议题。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当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后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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