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9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10
第五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职责划分......12
第六章保密义务......14
第七章责任追究......15
第八章附则 ......1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的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证券事务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 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 重大信息
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联络工作。
如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 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债权、财产、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按上述标准执行,均需及时报告,且需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 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 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累计金额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诉讼、仲裁事项的提起和受理;
(二)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 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公司、各分、子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 实现扭亏为盈。
(二)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五)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六)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七)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八)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一)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