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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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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1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2
第四章 附则 ......3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避免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避免以支付管理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并避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应避免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应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能够被公司接受且具有明确的有利于公司经营行为的证据,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应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独立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有必要,可要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相关报告);

  (四)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并建立防范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及时整改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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