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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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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2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则 ......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或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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